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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54344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由本會委員兼任之;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遴選分組委員會下設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初審評選會:
         1.分為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大專組及高中組之主辦單位為教
          育部,國中組及國小組之主辦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2.前目各組委員,由主辦單位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
          公正人士遴聘;各組召集人,由主辦單位自委員中遴聘或委員互推之。
      (二)複審評選會:
         1.分為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四組,主辦單位為教育部。
         2.前目各組委員,由主辦單位就本會委員六人及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召集人四人,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由上開本
          會委員六人互推產生。
      前項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之組成人數及作業方式,於當年度總統教育獎實施計畫定
      之。
      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應與報
      名或接受推薦學生就讀之學校間,避免評選工作事務以外之接觸或活動。

  • [修正]
  • 十三、本獎項,每年辦理一次。
       每位獲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其獎勵經費,由教育部
       年度預算支應。
       每年獎勵名額,以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為原則;各組名額及獎助學金金額,規定如下
       :
       (一)大專組:六人至八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
       (二)高中組:十人至十二人,每人二十萬元。
       (三)國中組:十六人至十八人,每人十五萬元。
       (四)國小組:十六人至十八人,每人十五萬元。
       受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頒發奮發向上獎之獎狀一紙及學
       生每人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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