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
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
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
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