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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教育部臺(88)參字第88075896號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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