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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
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
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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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
,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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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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