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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
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70078143B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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