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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飲食安全衛生(以下簡稱餐飲安全衛生)管理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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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飲安全衛生、健康飲食之規劃、教育及宣導事項。
二、餐飲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
三、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
四、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五、其他有關餐飲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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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
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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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
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福利及農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學校午餐供餐之團
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每學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辦理學校午餐之團膳廠商一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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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
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
三、改善餐飲設施。
四、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2年5月2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50067194B號、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205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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