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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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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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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00078758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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