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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00078758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 [修正]
  • 第五條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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