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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資訊業務。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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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20074182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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