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20074182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資訊業務。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