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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行
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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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300102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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