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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1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5751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之活動為原則。
        2.以能促進幼兒教保學術交流之活動為主。
        3.補助額度以本署核定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相關政策者,不在
         此限。
     (二)補助項目:
        1.以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增進幼兒教保學術領域發展,或提升幼兒
         園教保服務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為主之研習會、研討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以幼兒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 [修正]
  •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及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經本署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三)第一款所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得自行至本署網站
        之法令規章點選「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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