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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以能具體提升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及教學之活動為原則。
2.以能促進幼兒教保學術交流之活動為主。
3.補助額度以本署核定額度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本署相關政策者,不在
此限。
(二)補助項目:
1.以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增進幼兒教保學術領域發展,或提升幼兒
園教保服務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為主之研習會、研討會或教學發表會等。
2.以幼兒園幼兒或親子為主題或範圍之動態活動。
3.其他符合本原則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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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應於預計辦理期程二個月前,檢具公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計畫書及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經本署核定函復後,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三)第一款所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得自行至本署網站
之法令規章點選「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1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5751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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