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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 113440018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
          件送本部辦理,所送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
          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
          本部得不予受理。
         2.執行單位所提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
          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
          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捐)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
           實支付加班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4)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
           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
           限。
         4.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
          權利義務。
         5.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
          權利義務關係。
         6.委辦計畫採行政委託辦理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
          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計畫核定:
         1.執行單位所送之經費申請表,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核經費項目
          符合計畫目標及用途後,編製經費核定表(附件一之一及一
          之二),送本部會計處審核,並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
         2.補(捐)助計畫:
          (1)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
           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
           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捐)助經
           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
           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補(捐)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捐)助者,除具特殊原
           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捐)助,且不得
           以變更為全額補(捐)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
          請參考附件一之三),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
          畫經費」。

  • [附表]
  • 附件一之一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 附件一之二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 附件一之三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

  • 附件二、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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