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學生事務及特
殊教育司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法律、學生事務、社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
家、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修正]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 [修正]
-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執行之;
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執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6589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