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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6589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學生事務及特
      殊教育司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法律、學生事務、社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
      家、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修正]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 [修正]
  •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執行之;
      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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