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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112440136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之一,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之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及劃分基礎:
           1.金額級距:
            (1)第一類: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第二類: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3)第三類: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級距劃分基礎:
            (1)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學校或
             幼兒園之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2)非屬補助學校(包括幼兒園)之計畫:以補助個別地
             方政府之計畫金額為分級基礎。但得細分至子計畫。
        (二)撥款條件及比率:
           1.各地方政府完成採購發包後,依下列比率撥付:
            (1)第一類:最高得撥付百分之百。
            (2)第二類:最高得撥付百分之三十,後續撥付比率得自
             行訂定。
            (3)第三類:同第二類。但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尾款,俟
             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完成計
            畫核定後按前目比率撥付。
           3.補助具人事費、基本維運或對民眾補貼之性質,不受前
            二目之限制,得依計畫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4.撥款原則之細部作業,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作業,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仍未撥付之款項,亦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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