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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之一、參選校長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或
尚在調查、解聘或免職處理程序中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
對象。
辦理初選之機關,應負責審核參選校長是否具有前項情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57032A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四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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