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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1522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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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學校新建工程申請補助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學校。
(二)學校收受前款通知後,其營建工程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於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報可行性評估(如附件),擬訂計畫(包括
樹木改善規劃)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
前項第二款計畫、經費需求表或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署應通知學
校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附表]
- [修正]
-
六、本署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審查,並於五月三十
一日前,報教育部召開營建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
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名單。
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修正
可行性評估(定稿本),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本署應於可行性評估(定稿本)經核定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後通知學
校,並得視學校需要,先核撥規劃經費予學校。
學校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成立工作小組,邀請校內、外具有校舍建築
實務經驗之人員與專家學者參與擬訂基本設計圖說(百分之三十)及
概算資料,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前項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