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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秘字第11101522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學校新建工程申請補助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學校。
      (二)學校收受前款通知後,其營建工程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於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報可行性評估(如附件),擬訂計畫(包括
         樹木改善規劃)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
      前項第二款計畫、經費需求表或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署應通知學
      校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附表]
  •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營建工程可行性評估

  • [修正]

  • 六、本署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審查,並於五月三十
      一日前,報教育部召開營建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
      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名單。
      學校工程經核定納入營建工程名單者,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修正
      可行性評估(定稿本),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本署應於可行性評估(定稿本)經核定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後通知學
      校,並得視學校需要,先核撥規劃經費予學校。
      學校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成立工作小組,邀請校內、外具有校舍建築
      實務經驗之人員與專家學者參與擬訂基本設計圖說(百分之三十)及
      概算資料,報本署審查後,依規定程序報核定。
      前項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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