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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公立社教館所。
(四)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五)實驗教育機構。
(六)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11270385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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