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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項類別:
(一)標竿圖書館獎:指於建築空間、館藏資源、品質管理、讀者服
務、閱讀推廣、數位服務及創新發展,整體營運績效卓著,足
堪各圖書館表率者。
(二)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指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五條規定
之資格,於圖書館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異,發揚圖書館服務精
神,造福使用者,足為專業楷模之圖書館館員。
(三)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指辦理圖書館運作或營運管理之行政規劃
,表現傑出並有重要績效之圖書館館長及主管。
(四)地方首長獎:指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重視圖書館專業,
支持圖書館運作,對提升地方閱讀風氣及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
與服務形象,績效卓越之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五)特別貢獻獎:指積極贊助圖書館資源,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
發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之貢獻,足為社會楷
模之團體或個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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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方式:
(一)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推薦機關之推薦名額以各獎項名額為
限。
(二)向推薦機關申請推薦者,應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
為憑),將申請推薦文件送交推薦機關辦理。
(三)申請推薦文件如下:
1.以書面載明參選者之基本資料、簡介、顯著事蹟、推薦機關
評語及印信。
2.檢附顯著事蹟之佐證資料。團體、法人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第四點第五款之特別貢獻獎,得經政府立案之圖書館專業團體
或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組成之初審小組委員五人以
上連署,推薦非屬初審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送決審,不受第
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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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程序:
(一)初選:
1.推薦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2.推薦機關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初
選結果、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函報本部,或本部委由之機關
(構)或團體辦理決選。
(二)決選:
1.決選分為初審及決審。
2.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組成初審小組辦理推薦
機關推薦名單之初審作業,必要時得擇優查核或訪談。經初
審符合資格者,始得提送決審。
3.決審:由本部聘請與圖書館經營與圖書館事業發展領域相關
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小組為之。決審小組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指定;其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
四十。
4.決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5.各獎項決審程序如下:
(1)標竿圖書館獎、地方首長獎、傑出圖書館主管獎及傑出圖
書館館員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
名單。
(2)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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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一)獲獎者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決
審小組決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特別貢獻獎項以獲頒一次為限。
(三)申請推薦文件不予退還。
(四)本部得將獲獎者所送申請推薦文件之文字或圖片,用於本獎項
推廣宣傳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獲獎名錄)及活動使用。獲
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於當年度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存放本部,
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應於公開儀式表
揚結束後予以銷毀。
(五)獲獎者事蹟,如經查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
獎狀、獎座及獎勵品。
(六)五年內曾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
圖書館及推動閱讀優秀教師」或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
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獎項者,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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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12404151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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