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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66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162200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
      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 [修正]
  • 第五條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三、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
    四、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且曾申請調減下一學年度
      日間學制招生名額。
    五、專科以上學校之生師比值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
      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且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高
      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

  • [修正]
  • 第十四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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