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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
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
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
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
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
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
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
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
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
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
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
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
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
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
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
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
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
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
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
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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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
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
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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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70189106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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