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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
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費減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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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
在營服役證明。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
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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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51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40020754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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