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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37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1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公費優待項目)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
     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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