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公費優待項目)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
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37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1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