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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433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十三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
      ,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
      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
      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
      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
      評量方式。

  • [修正]
  • 第十四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
      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 [修正]
  • 第十五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
    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
      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
      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幼兒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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