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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92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09015712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原則:
      (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各項補助,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計畫性質、需求之優
         先性、學校規模及活動規模等決定補助金額,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為鼓勵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所舉辦之研習活動,由本部每年
         提供各校臺籍合格教師適當名額,以補助該等人員返臺之交通費及代課人事費。
      (三)學生學費之補助金額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幼兒園:五足歲幼兒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準用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按學生人數補助保險費用
         。每人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學生之上限。
      (五)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各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及特色發展計畫均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後,
          報本部核定。但各校可視實際發展需求逐年滾動修正;修正後計畫亦應提校務
          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2.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將
          予追繳。
         3.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度」及「教育部
          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列入學校財產帳,以備查核。
         4.本部補助經費所辦理之個別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5.本部對學生學費及團體保險所提供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
          知學生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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