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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12230137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運作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銜接技專校院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
         加合作企業之三合一模式辦理:
         1.得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級
          中等學校加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技)
          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並視需求向下延伸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
          程,加強國民中學職業試探,提供有意願或有需求學生參加
          ,得透過特色招生升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
          等學校畢業成為合作企業正式員工,並得經推薦至技專校院
          在職進修。
         2.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得依合作企業產業條件於高級中等
          學校各年級開班,並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辦理。
         3.前目採以非建教合作方式辦理者,應採高二起至高三畢業期
          間,二年內辦理至少十週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之方式辦
          理,並得運用寒、暑假期間或分散於高二以上各該學期之方
          式彈性辦理。但因產業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
          少至多二週之實習週數。
         4.各專班應由學校及合作企業共同規劃完整課程,且學校應事
          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為有利於學生選擇參加與否之
          參考,學校應於該專班學生預計入班一年前完成計畫申請,
          如依在地產業發展需求從國中開班,需於國二完成計畫申請
          。
      (二)技專校院在職進修方式:得採技專校院加合作企業之二合一模
         式,或技專校院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加合作企業之三
         合一模式辦理:
         1.二合一模式,得發展二加二 N(二專日間部加二技進修部)
          及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方式如下:
          (1)二加二 N開辦專班模式,二專日間部以階梯式為原則,於
           修業最後一學期辦理,二技進修部以白天上班晚上上課為
           原則;五加二配合合作企業產業條件辦理。
          (2)各專班應由學校及合作企業共同規劃課程,並由合作企業
           提供業師協助,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2.三合一模式,得發展科技大學第一年或第二年日間或寒暑假
          安排學員至合作企業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承訓
          單位)等地接受最長一年專業技術養成訓練及輔導考取乙級
          (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學員結訓後由技專校院媒合至合
          作企業正式僱用進行工作實務訓練,四年期間之夜間或休假
          日接受學校教育課程之方式辦理。
          (1)二十九歲以下國人均可報考,不限高中職生,由科技大學
           辦理單獨招生,學校可訂定招生條件,如相關系科畢業,
           或應持有證照等。
          (2)技專校院階段,學員完成分署(或承訓單位)專業技術養
           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分署(或承訓單位)發給結訓證書
           。
      (三)上開兩種運作方式得結合在地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之設備
         及場地共育人才。
      (四)計畫參與者義務:應配合本計畫參與專班迄畢業為止畢業前,
         如因不適應,經輔導及轉廠等措施,仍退出專班者,依規定予
         以退學。

  • [修正]

  • 十、經費補助、核撥、核銷及偕同部會獎勵合作企業之機制: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
          每校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
          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補助新臺幣七十
          萬元。
         2.技專校院執行補助經費之期程,為開辦第一年至專班生修滿
          修業年限止;高級中等學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期程,為開辦第
          一年執行完畢。
         3.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專班辦理成效良
          好,經本部同意者,得免提列配合款。
         4.高級中等學校,本部主管者,免編列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者,各該政府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財力分
          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
          級者,百分之九十。
         5.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
          際需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6.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計畫案經僑務委員會、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
          學校新住民子女國際培力產學專班經費之學校,不予補助。
         8.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萬
          元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
          (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經濟不利助學
          金,每學年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9.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農林漁牧工等重點產業領
          域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
          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其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與
          公立技專校院之學雜費差額,差額計算方式為當學期私立學
          雜費實際收費扣除公立技專校院同一學制同一學院之最高及
          最低學雜費總和之平均金額。
         10.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
          內之具有學籍者,未支領每月薪資之助學金,以每月五千元
          計,補助期間與技專工作期間相等,惟需俟工作完畢後始得
          請領。
         1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得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中華
          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具有學籍之學生,每人每月發給五
          千元獎勵金,補助額度以學生參與建教合作方式或非建教合
          作方式,並依合作企業接受訓練或校外實習之月數計算。其
          於特定月份非全月於合作企業接受訓練或校外實習者,按其
          訓練或實習日數所占當月份總日數之比率,折算當月份發給
          金額。
         12.前目獎勵金每年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及請領金額後,依其就讀年級順序造
          具請領清冊一份,並檢附審查紀錄影本,於當年度經費請撥
          時併同陳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其請撥時間及方式如下
          :
          (1)採輪調式建教合作方式參與本計畫者:
           A.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
            次撥付經費為六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十二月。
           B.請撥方式: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開所定請撥時
            間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份向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請領;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依前開所定請撥時間分次造具請領表一式三份函報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
            送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國教署請領。
          (2)採階梯式、實習式或其他式等建教合作方式及採學生校外
           實習非建教合作方式參與本計畫者: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
           一次撥付學校,請撥方式比照前細目 B辦理。但申請補助
           之程序及期限,本部國教署得另行公告或以函文通知。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技專校院開班費及學生
          相關補助經費;高級中等學校開班費及學生獎勵金由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撥付。
         2.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核結。
      (三)偕同部會獎勵合作企業機制:
         1.經濟部:辦理本計畫之合作企業,列入經濟部每年申請工安
          輔導及研發補助等計畫評選(審核)加分項目等相關規定辦
          理。
         2.勞動部:辦理本計畫之技專端合作企業,得依勞動部相關規
          定補助其工作崗位訓練費;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提供受訓學
          員專業技術訓練指導等。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本計畫且屬農業類者,列入鼓勵獎
          勵高中生從農方案之相關獎勵金、獎學金及辦理新農民培育
          計畫等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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