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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99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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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並經本
      署核定執行優質化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修正]

  • 四、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為推動計畫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支用說明,應依附件及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規定。
      (二)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
         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
         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
         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五)計畫內所列相關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

  • [附表]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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