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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08386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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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四;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六;屬第四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
          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案
          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或年
          度重點工作之活動,並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為主,各項工作經
          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
          申請。
         2.同一計畫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重複申請;其有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修正]
  •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結
      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或
      審查結果所需提報資料。

  • [修正]
  •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
         通知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案件之核定,並收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必要時並得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一年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
         3.違反前二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
      (五)依本要點獲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各項著作,受補助
         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
         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六)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該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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