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228001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圖、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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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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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流程圖(附圖),提供整
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
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
權益,善盡告知之義務,並應遵守專業倫理。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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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就讀學校確認轉銜學生名單後,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
系統)填寫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附表一),進行通報。
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原就讀學校應於
其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依前點及前項規定進行評估及通報。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