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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577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輔導群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
         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
         教學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
         業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協助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輔導訪視
         ,並提供專業建議。
      (五)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 [修正]

  • 三、組織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委員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為原則(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
          ,由學者專家與輔導員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
         2.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
          導群學年度輔導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學
          年度輔導計畫。
         3.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由本輔導群輔導員兼任
          組長者擔任,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4.置專家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人(包括召集人),由召集人視課
          程與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並報請本部聘任之。
         5.置輔導員十五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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