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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國立國父紀念館國館研字第109300040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三十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依第三點取得之物件,須符合本館典藏政策,且經本館典藏審議會(以下簡稱典審會)
      審議通過者,始得辦理入藏程序,並得發給典藏品原所有人謝函或感謝狀。

  • [修正]
  • 五、捐贈程序:
      (一)對於個人、公私立法人與團體等無償捐贈文物、史料或藝術作品,須符合本館典
         藏政策,且取得該捐贈品之所有權、著作財產權或開放授權;國父或民國先賢家
         屬捐贈史料文物,應優先審慎辦理。
      (二)捐贈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取得來源、所有權歸屬等相關證明文件。
         2.原始取得價格資料,無原始取得價格者,得由捐贈者提供取得時間及價值之參
          考。
         3.捐贈者應簽署權利讓與相關文件,併同捐贈品交付本館收受單位。
      (三)本館各單位收受捐贈品,應確認捐贈事由、權源合法與資料正確。
      (四)收受單位備齊捐贈品相關文件,簽奉核定後提本館典審會審議。經審議通過者,
         辦理入藏作業;未通過者,交還原收受單位。
      (五)經本館核定之典藏品,其財產登記業務由綜合發展組負責。財產登記應依照中央
         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國有財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 [修正]
  • 三十二、典藏品出入典藏庫房申請:
        (一)珍貴動產及一級典藏品:應簽奉館長核准後,始得執行必要之程序,並應及
           時登錄於文典系統。
        (二)二級及三級典藏品:申請人應至文典系統申請,經陳核申請單位主管及研究
           典藏組組長核定,始得執行必要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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