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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鐵博籌研字第1123000416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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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原則於每年六月初受理申請,實際受理時間由本處
         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1.申請者應於本處公告辦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
          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為進行核
          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將申請表正
          本連同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申請資料,於截止收件日(
          郵戳為憑)前郵寄至本處,逾期未送者,視為放棄申請。
         2.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前完成線上申請,逾時不予受理。所有
          申請表件,本處不予退還。
      (三)申請博、碩士生論文撰寫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表(請於線上系統填寫,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
         2.已通過系所核定之研究計畫。
         3.相關著作二份(無則免附)。
         4.履歷表。
         5.所屬學系教授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封。
         6.在學證明。
      (四)申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者需提出下列資料一式:
         1.申請表(請於線上系統填寫,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
         2.經學校審核口試通過之博碩士論文三冊及光碟數位檔( PDF
          檔)。
         3.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
          須附中文提要。
      (五)本處將就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或交付審查,審查結果另函通知。

  • [修正]

  • 六、權利及義務:
      (一)獲獎助者須保證其著作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
         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學位事後遭撤銷者,本處有
         權取消獎助,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助金。
      (二)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若之後正式出版,應於首
         頁註明:「本論文○○○○年曾獲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獎助
         」等字樣。
      (三)受獎助之論文著作財產權歸原著者所有。除有學位授予法第十
         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外,得獎者應簽訂授權書,同意無償授
         權本處基於推廣鐵道博物館、執行職務等非營利目的,得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公開陳列、展示、傳輸、重製其論文之全
         部或部分內容。如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
         ,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本處於利用論文時,得省略得獎
         者之姓名或名稱。
      (四)獲得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之論文應於完成後,依籌備處要求
         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處參考。
      (五)獎助金領取方式:
         1.博、碩士生論文撰寫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另
          檢送領據及相關文件至本處。且碩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二年內
          、博士生應於發文日期三年內,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
          、論文著作三冊及光碟數位檔( 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
          任何浮水印)乙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如有特殊狀況,獲獎
          者應於時限屆滿前六十日,向本處申請延期一年,以一次為
          限。如未履行上述,本處將廢止獎助,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
          ,且其不得再參加本要點之博、碩士學位論文獎助項目。
         2.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應於公文通知指定期限內(以發
          文日期為憑),檢送學位證書影本、授權書、論文著作三冊
          及光碟數位檔( PDF檔,各章節分檔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乙
          份供本處典藏與利用。
      (六)經本處評審獲得優等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得獎者,應切結不以
         同一論文再領取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獎(補)助。若於
         核定後查知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處得撤銷或廢止獎助,並
         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七)本處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
         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如未履行前款,本處有權取消獎助,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勵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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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經核定得獎之學位論文著作,本處得公開表揚、安排論文發表或評選
      優秀作品,得獎者得受本處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並同意提供論文
      摘要或簡報,供舉辦論文發表會或研討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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