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院公務人員(人事、主計除外)、研究人員、
約聘僱人員及不定期契約臨時人員(以本院預算進用者為限)。 - [修正]
-
四、定期遷調:本院公務人員除主管及機要人員外,年齡未滿六十歲且在
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四年者,依本院陞遷序列表行政或技術類別及
官職等,分別實施職務遷調。
本院辦理廉政風險業務人員,應每年定期檢討,如無適當職務可資遷
調,得以調整業務內容等方式辦理。檢討辦理情形應報教育部備查。
人事室應就符合條件人員造列名冊,通知當事人檢視有無例外得不予
遷調情形,並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表示意見後,綜合考量給予遷調建
議陳院長核定;必要時得提審議小組審議。 - [修正]
-
五、自願遷調:
(一)本院職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自願遷
調。
(二)本院研究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跨
領域協作短期遷調,並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
並以一次為限。
人事室調查職員遷調之意願,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及擬調任之單位主
管審核並表示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將決議結果陳院長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318000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