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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318000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院公務人員(人事、主計除外)、研究人員、
      約聘僱人員及不定期契約臨時人員(以本院預算進用者為限)。

  • [修正]

  • 四、定期遷調:本院公務人員除主管及機要人員外,年齡未滿六十歲且在
      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四年者,依本院陞遷序列表行政或技術類別及
      官職等,分別實施職務遷調。
      本院辦理廉政風險業務人員,應每年定期檢討,如無適當職務可資遷
      調,得以調整業務內容等方式辦理。檢討辦理情形應報教育部備查。
      人事室應就符合條件人員造列名冊,通知當事人檢視有無例外得不予
      遷調情形,並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表示意見後,綜合考量給予遷調建
      議陳院長核定;必要時得提審議小組審議。

  • [修正]

  • 五、自願遷調:
      (一)本院職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自願遷
         調。
      (二)本院研究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跨
         領域協作短期遷調,並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
         並以一次為限。
      人事室調查職員遷調之意願,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及擬調任之單位主
      管審核並表示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將決議結果陳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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