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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
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
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
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37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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