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四條
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236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