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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0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521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二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以紙本發放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
    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審定等級。
    五、證書字號。
    六、年資起算。
    七、送審學校。
    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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