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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
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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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3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90095846B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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