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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4年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220541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
    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
    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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