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
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
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4年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220541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