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
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
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
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
,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4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