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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
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二、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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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
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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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
由學校進用之。
前項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應於下次校務
會議追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8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100062750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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