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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
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
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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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43760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並溯自100年1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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