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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17851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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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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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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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包
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就讀學校申請
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學校審定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
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
十日前函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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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