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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
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大學系統績效報告書報
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二、經費支用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第一項年度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
,並登載於系統各學校網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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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
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
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
之大學系統主席,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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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系統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召集,其任務如下:
一、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二、組成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三、對組成系統各學校有關學院、所、系、跨校學程及研究中心之規劃事
項提出建議。
四、系統規章之審議。
五、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
六、對外爭取各項經費與資源,以促進系統之合作及發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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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大學系統得以對外
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112204231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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