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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
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50150197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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