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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第六十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90901號函備查第三十五條,逕修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五條

    修業年限為四年之學士班,所訂之畢業學分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亦不得高於一百
    四十八學分。修業年限超過四年者,得酌予增多。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
    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各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二十四學分,最高學分數由各系
    (所、學位學程)自訂。
    各博士班之畢業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為最低十八學分,最高學分數由各系(
    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
    ,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三十學分。

  • [修正]
  •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續。
    一、一學期內缺曠課數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經主管衛生機關通報確認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應予休學至主管衛生機
      關通報事因不續存為止(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三、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 [修正]
  •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退學,由本校通知於限期內辦完離校手續。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結果不合規定者。
    二、在校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未依規定完成註冊程序或超過加退選時間而未選課,且未依期限辦理休學手續者。
    四、休學逾期而未復學,亦未申請繼續休學者。
    五、非進修學士班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四十五小時,或進修學士班學生達三十五小時者。
    六、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學期考試全部缺考,又未按規定日期參加補考者。
    九、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一般生累計有兩次不及格學分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十、有特殊身分之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含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族籍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及經由運動績優招生
      考試入學學生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
      之二,累計二次者。
    十一、碩士班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十二、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
       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學位論文之學分數)之三分之二者。
    十三、同時於國內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未經本校核准同意者。
    身心障礙學生及學生一學期修習科目九學分以下者(不含學位論文之學分數),得不依第九
    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處理。
    本學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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