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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
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
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80148075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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