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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076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人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附
      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
      (二)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
         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三)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前項專任人員,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所聘任
      之人員。
      第一項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指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
      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人員。
      第一項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指符合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其聘任、升等
      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申請學校比照專任教師
      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本部審查
      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之人員。

  • [修正]

  • 九、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
         十外,採全額補助,且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有重複補助情形
         ,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
         百分之六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列一名計畫主持人,經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
          間核給計畫主持人費。但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該費用。
         2.不得聘用專任行政助理。
         3.聘用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
          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
          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
         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或其他原因經學
         校同意,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等因素,
         申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
         之管理費繳回本部。惟符合下列規定,經報本部同意者,不在
         此限:
         1.赴國外短期研究或借調教師,仍可繼續授課且不影響計畫執
          行。
         2.於計畫執行期間退休,但仍於同校擔任兼任教師繼續授課,
          且未於他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四)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申請學校得由本部另外核給每案獲補助計
         畫額度百分之十五之行政管理費,並應協助督導計畫之執行;
         該行政管理費得支付教師參加或學校舉辦專業成長工作坊、成
         果交流會、研討會等相關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活動所必須支出之
         費用。學校辦理教學實踐研究計畫部分,若有行政有疏失導致
         教師權益受損或影響計畫推動,本部將於次年核定金額時調減
         行政管理費百分比。

  • [修正]

  • 十一、經費請撥及計畫結報:
       (一)補助款採一次核撥,申請學校應依本部請款通知所定期限內
          ,檢附核定補助款之領據報本部請領款項。
       (二)計畫結報:申請學校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
          個月內辦理結案,並彙整校內獲補助計畫之成果報告、收支
          結算表及應繳回款項,依本部規定辦理結報事宜,以完備本
          計畫結報程序。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
          計畫於執行期間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計畫主持人得經
          申請學校同意,由申請學校向本部函報申請變更或延長,延
          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以半年為原則;如有育嬰需求教師
          得延長至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復職後一年,延長最長不得逾三
          年。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有賸餘款者,應全數
          繳回。

  • [修正]

  • 十二、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放置圖
       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並
       對外公開及提供查詢調閱;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於國內外
       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得延後公開,並以計
       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 [修正]

  • 十三、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
       列程序處理:
       (一)由學校先行查處,學校應於四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
          事證資料送交本部。
       (二)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就前開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提出審查
          意見,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對
          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
          1.書面告誡。
          2.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3.已獲補助者,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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