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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7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10009293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下
      列方式之一進入學校就讀:
      (一)免試入學:
         1.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
          願等,選擇進入學校就讀。
         2.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
          報本部核定後彙編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
          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
          率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辦理方式:
          (1)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得同時報名北、中、南各一所學校,惟
           應僅得擇其中一所學校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2)各學校得訂定採計之比序項目,並以積分方式作為分發依
           據;總積分相同時,依各學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同分
           比序。
          (3)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
           超過學校核定該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
           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
          (4)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
            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B.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
            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C.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
            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5)學生經依( 4)A.及B.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本部核准
           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6)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免試續
           招。
      (二)特色招生入學:
         1.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
          ,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2.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
          分之二十五,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
          經本部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3.辦理方式:
          (1)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
           相關類科,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
           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
           錄取依據。
          (2)考試分發入學:
           A.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
            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或聯
            合招生。
           B.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學科分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4.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
          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5.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
           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
           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
           期成果。
          (2)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
           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
          (3)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其
           成員包括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教育學者專家
           (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
           ,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
           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5)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招
           生辦理成果報本部備查。
          (6)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
           年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
           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
           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
           (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 [修正]

  • 四、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特色招生入學:
         1.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
          理;報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辦
          理續招。
         2.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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