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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2611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第五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及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
         化、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
         會公民、提升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願景;其目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
         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
         ,針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
         本部施政主軸,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
         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 [附表]
  • 附表-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願景、目標、策略及經費來源明細表

  • [修正]

  •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
         2.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內聘社
          團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加班費、教職員工
          值班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
          練及比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
          外)、儀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
          但當年度新設或職校改制專科之學校,得由學校配合款購置
          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設備,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
          分之五十。
         3.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及
          輔導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或旅
          遊、代表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
          或用以補助其他機關團體。
         4.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學校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費
           之申領及核銷,應依學校內部行政作業規定辦理。
          (2)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團
           之獎勵措施(包括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及獎
           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
           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學校配合
           款之百分之十,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3)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目標
           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4)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總
           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不得
           超過該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活動經費不足者,得以
           學校配合款或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5)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幅度
           以不超過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補助款或學校配
           合款流用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以
           外經費支應致工作項目支出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有新增之
           工作項目者,應填具「計畫項目及預算變更彙整表」,併
           附修正「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及概算表」各
           一份,於活動舉行前,函報本部核定,始得動支。補助款
           或學校配合款變更,應於經費使用年度結束當年度之十二
           月二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5.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主任)及
          簽會學校會計單位,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
          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6.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
          生事務及輔導活動。
         7.學校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及目標,具體規劃年度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依報本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
          竣後,應由學校會計單位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學生
          事務處保留活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
          明細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
          ,依報本部計畫之目標別及項目別整理;全校性之研習性活
          動並應包括問卷回饋統計分析。
         8.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處理,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9.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
          及成效報告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補
          助款若未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本部。
      (二)獎助經費:
         1.經費以用於辦理特色主題計畫相關活動為主,並不得支付一
          般人事費用及購置設備。
         2.獎助經費之使用比照補助款規定辦理。但單一活動之辦理,
          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本部獎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其財務收支及會計作業,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獎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成效報告表一份(填列表格
          附件十),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獎助經
          費未按計畫用罄者,應繳回本部,並列為審查下年度之獎助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之參考。

  • [附表]
  • 附件一-計畫項目及預算變更彙整表

  • 附件二-計畫項目及概算表

  • 附件三-依使用原則所訂各項比例

  • 附件四-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情形統計表

  • 附件十-特色主題計畫執行成效報告表

  • [修正]

  • 八、績效考核:
      (一)本部為瞭解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本部各項獎補助款及學
         校配合款執行情形,除列入本部相關視導項目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查核;其辦理方式,以書面或線上審查為主,有異常之
         情形時再進行實地訪視:
         1.組成查核小組,統籌整體相關事宜:
          (1)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
           ;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查核說明會。
          (3)查核結束後,應彙整查核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布。
         2.查核工作內容如下:
          (1)經費依報本部計畫執行。
          (2)活動實施成效及成果資料保存完整。
          (3)經費使用符合本部所定獎補助經費要點相關規定。
          (4)邀集學務主管人員共同規劃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提撥一定
           比率用於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經費,並訂定相關經
           費支用規定或計畫;該經費之動支,應事前簽報學生事務
           長(主任)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並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
           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5)憑證處理符合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
          (6)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導、運作與成效
           。
         3.查核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4.查核委員及參與相關工作人員因查核工作獲取之各項資訊,
          應負保密義務,非依法或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二)各校經查核就本部獎補助款項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不符原定計
         畫之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並追繳。學校配合款未按編列
         預算全數執行者,且執行數低於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應依其
         未達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之差額,扣減下年度之補助款;本年
         度學校配合款編列數比照原訂編列預算數編列。
      (三)各校執行本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列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校經費之
          參考。
         2.列為本部下年度獎補助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之審查
          依據。
      (四)經查核小組認為有必要繼續查核之學校,於次年辦理追蹤查核
         ,並依查核報告結果,就查核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學校,彙集相
         關名冊,送請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項獎
         補助經費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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