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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7011412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至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畢業論文:
     (一)本班畢業論文主題應依該班所涉領域之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二)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
        以技術報告代替。

  • [修正]
  • 八、經費:
     (一)本班設置所需經費,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外,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應;企業於計畫
        執行期間補助每名學生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政府不另補助。
     (二)本班學生學雜費由學校參照日間學制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之;學生並得依規定申
        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三)開設專班符合本部專案補助領域者,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專案補助延聘業界
        專家及編制外聘教師之薪資、授課鐘點費、交通費等。前開專案補助領域,本部將
        另行公告。

  • [修正]
  •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班之開辦計畫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研擬,並由學校依每年申請須知公告內容函送
        本部申請。各申請案未依規定辦理、逾時送達或資料未完備者,得不予受理。
     (二)各申請案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審查,並參考產業
        人才需求迫切性及國家人才培育等政策,擇優核定辦理,且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專案補助。
     (三)鑑於大學招生之公平性,本班錄取合作企業員工,原則上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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