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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大專校院學務中心及輔諮中心之成員原則如下:
(一)各區學務中心:
1.北一區學務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大學及獨立學院之學生事務長或
學務主任組成之。
2.北二區學務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3.中區學務中心:由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
區內大專校院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4.南區學務中心:由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及
金門等縣市地區內大專校院之學生事務長或學務主任組成之
。
(二)各區輔諮中心:
1.北一區輔諮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諮商或輔導
中心(組)之主任(組長)組成之。
2.北二區輔諮中心:由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內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任(組長)組成之。
3.中區輔諮中心:由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等縣市地
區內大專校院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任(組長)組
成之。
4.南區輔諮中心:由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及
金門等縣市地區內大專校院學生諮商或輔導中心(組)之主
任(組長)組成之。
各區之學務中心或輔諮中心,其成員得納入各區同等學制之軍警校院
前項所定學校分區,本部於必要時得考量區域平衡原則、學生特性、
改制學校增加數量及改制學校意願,依學校及區域特性調整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483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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