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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070187022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申請通識課程與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與經費表,並於計畫申請書註明申
        請類別與期程,其提出之開課計畫應為開課學校認可之通識課程(包括共同科目之
        課程)及教育訓練。
     (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學校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名稱建議
         包括「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類似名稱。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1)開課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並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或授課議題)及授課
          教師。
         (2)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已開發教材(本部安全
          衛生教育網,附件 A)。有新增議題者,應於計畫書檢附課程大綱;有規劃非
          理工農醫領域之安全衛生通識議題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為參與本計畫第一年
         者至少五週,第二年者至少七週,第三年者至少九週,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
         以演講方式為之。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得由該校推薦專任
         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師優先。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
         與研習,並優先補助通識課程(附件 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審查通過者,本部
        予以補助。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相
        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或講師費(於計畫書內容
         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材
         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
         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
         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於辦理每場次八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
         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5.開課學校應於教育訓練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部,本部將公告於本部網站,並於教
         育訓練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由開課學校頒發研習時數證明予參與學員,以為證
         明。
     (五)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
        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七為原則;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
        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為原
        則;屬第四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為原則;屬第五級者,不
        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 [附表]
  • 附件A-本部已開發之安全衛生相關議題

  • 附件B-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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